三、省卫生厅
(一)承担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省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二)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并规范使用,加强处方管理。(五)指导戒毒治疗科研工作,鼓励积极探索新的临床戒毒治疗方法。(六)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四、长春海关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海关监管区内和沿边规定地区开展禁毒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二)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的监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五、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监督指导省内各级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二)直接审理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刑事案件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三)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
六、省检察院
(一)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二)领导、监督省内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三)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毒品案件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四)领导省内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五)组织、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七、省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