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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离退休老同志生病、住院期间,探视、慰问工作由原处室和老干部处共同负责,并做好老同志住院治疗前后所需的用车保障,以体现厅领导和原处室的关怀。
  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并按规定于年初办理好当年厅级老干部住宅电话费、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干部年工资补贴费、离退休人员交通费、书报费、老年大学学费及筹办老同志集体活动等费用的请领报批工作。老干部因生活特殊困难需动用特需经费给予补助的,由其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老干部处签署意见报请领导批准后方可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每季度末由老干部处按照党费交纳比例有关规定,做好本季度离退休人员党费缴纳收取工作。
  第十四条 由老干部处负责每月及时收集与报销离休人员的医药费用。同时建立健全各项费用经手签收制度,实施专人负责、严格相互经手手续、接受者签名的原则,杜绝各项费用转接经手中的漏洞。
  第十五条 积极组织和支持离退休人员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项社会性娱乐与学习活动,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各种邪教和不健康思想侵蚀,有计划按期开放厅老干部活动场所,创造寓教于乐的老年生活环境,帮助老同志办理好各种老年优抚证件。
  第十六条 注意发挥老干部的作用,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聘请老干部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以协助厅老干部处和其它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为了让离退休人员开阔眼界,及时了解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形势,依据经费情况和上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离退休干部进行学习参观考察活动。
  第十八条 按照老干部车辆管理使用规定,做好离退休人员看病、住院、急诊及生活急需的用车保障,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公务活动用车及集体活动用车。
  第十九条 加强老干部管理服务保障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将厅有关领导和处室常用电话号码和老干部处工作人员电话与寻呼号码通告全体离退休人员,并做到随叫随应,及时帮助协调与解决老同志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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