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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办法》的通知
(冀劳社[2001]14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适应新时期老干部队伍变化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保证老干部“两项待遇”的落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厅离退休人员(含提前离岗人员)管理服务保障工作在厅党组和主管厅长的领导下,由厅老干部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 老干部处负责拟订老干部全年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安排,及时向厅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老干部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向老干部通报工作情况。
  第三条 定期走访老干部,随时了解他们的身体、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征询对厅各项工作的意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负责协调安排重大节日厅领导和处室走访慰问老干部工作。
  第四条 协助厅机关党委建立健全老干部组织,协调组织好老干部的组织生活。
  第五条 每季初召开老干部党支部会议,研究、部署老干部工作,总结与检查老干部各项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每季末召开厅老干部工作大会,传达与学习有关文件,通报全厅主要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意见,总结与部署老干部工作,交流老干部生活经验。
  第七条 按居住地域划分与建立老干部活动小组,每月活动一次,由小组长负责召集,活动计划与学习资料由老干部处负责拟制与发放。
  第八条 及时组织老干部听取重要报告和参加本厅同老干部有关的政治活动,按月组织离退休厅级干部来厅阅看有关文件。
  第九条 老干部处负责请领与发放厅机关60岁以上离退休和因病行动不便的离岗人员工资单据,并负责请领与通知60岁以下退休人员(含提前离岗人员)来厅领取工资单据。负责厅机关60岁以上离退休人员各种福利物品的发放与通知60岁以下退休及提前离岗人员来厅领取各种福利物品的工作。
  第十条 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医疗保健工作,及时掌握医疗保健对象和身体多病老同志的身体现状,积极组织好老干部的体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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