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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情况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

  (二)为保证专项清查工作的质量、统一工作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在开展专项清查工作过程中具体可分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如下:
  1、2001年3月为组织准备阶段。各级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股)要将本辖区内经同级工商、国税、民政、编委、外经贸委、公安、房管等部门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户籍资料(户籍资料是各部门2000年度统计数,但工商登记户数应是2001年3月15日结束的工商执照年检统计数),以软盘的形式分配下发给相应的基层征管单位。
  2、2001年4-6月为清查实施阶段。各基层征管单位要将征管科(处、股)分配下发的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业户的户籍资料与本单位实有的纳税人户管登记情况进行逐一核对;对于有工商、国税、民政、编委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其他户籍资料上登记的有关内容有出入的,应组织力量逐户上门清查或核对,找出差异的原因,并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程序限期整改或纠正。
  3、2001年7-8月为总结阶段。各基层征管单位应于7月15日前将本次清查工作总结(应包括专项清查工作情况、户籍登记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对策措施等,重点应对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户数差异成因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税务登记户管情况专项清查工作统计表》(见附件)及相应的户数清册以软盘的形式报送至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科(股);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于7月31日前将本县(市、区)的清查资料和工作总结以软盘的形式汇总上报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各市地方税务局应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的清查资料和工作总结以软盘的形式汇总上报至省局征管处。
  在专项清查过程中,省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的清查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和抽查。
  (三)本次税务登记户籍管理情况专项清查工作采取清理检查与整改建制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地对于在清查工作中发现的税务登记内容错漏的,应立即予以补正;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涉税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业户,应责令其限期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对于各类集贸市场经营摊商、农村家庭式的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行业纳税户,未办税务登记的,均应按规定建立健全税务登记手续;对于非正常户和停业、歇业户,要实事求是地反映,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认定、审批手续。通过此次专项清查,各地务必要查清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量差异、查明差异的具体原因,同时建立健全税务登记动态监控和长效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加强对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分析、考核、监督,努力促使辖区内的税务登记户数与工商登记户数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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