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煤炭价格检查的通知
(晋价检字[2001]第66号 2001年3月19日)
各市、地物价局、监察委员会:
为贯彻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炭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省监察委员会决定在全省开展煤炭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时限、对象和内容。
检查的时限、对象是:2000年1月1日以来,煤炭经营企业以及与煤炭经营相关单位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某些重大价格违法问题,也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检查的重点单位:各级煤炭运销公司、煤炭发运站、集运站等单位。
检查的内容:
(一)、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的;
(二)、自立项目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四)、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
(五)、继续执行越权文件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的;
二、检查的时间、方法。
检查时间:原则上从2001年4月9日至5月31日。如检查工作需要,经请示可适当延长。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省监察委员会统一安排部署,具体工作由省物价检查所组织实施。为加大检查力度,对各市、地检查采取省、市、地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县、市(区)由各市、地安排。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物价、监委、煤炭运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互相配合,切实抓好检查的安排布署和组织实施,并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取得各级领导的支持。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行政处罚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价格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案件,要及时移交省监察委员会统一协调处理。组织检查人员要加强对煤炭价格政策、法规的学习,提高办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