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IC卡和有人值守公用电话的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首次3分钟资费标准为0.50元(含代办及管理服务费),以后每1分钟资费标准为0.20元(含代办及管理服务费)。IC卡公用电话其它资费标准为:本地网营业区间电话为每1分钟0.50元;国内长途电话每分钟0.80元;国际电话每分钟8.00元、港澳台电话每分钟2.00元。
有人值守公用电话其它资费标准为:本地网营业区间电话首分钟1.00元(含代办及管理服务费),以后每分钟0.50元(含代办及管理服务费);国内长途电话首分钟1.80元(含代办及服务管理费),以后每分钟0.80元(含代办及管理服务费);国际电话首分钟9.00元(含代办服务费),以后每分钟8.00元;港澳台电话首分钟3.00元(含代办服务费),以后每分钟2.00元。
国内长途电话和国际及港澳台电话的优惠时段和优惠幅度的具体标准及执行时间由浙江省电信公司报浙江省邮电(通信)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四)IC卡和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拨打本地网移动电话通话费标准为首次3分钟0.80元(含代办及管理服务费),以后每分钟0.40元(含代办及管理服务费)。
在有人值守公用电话上使用200卡、300卡等智能电话和被叫付费电话及电话回叫每次通话收代办服务费0.50元。
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拨叫寻呼电话后接听回电每次通话收代办服务费0.10元。
(五)IC卡和有人值守公用电话资费标准之外不得再加收规定以外的任何公用电话服务等费用。
(六)一律取消固定电话话机代维费。用户移机过程中,电信经营企业未提供材料的,不得向用户收取移机工料费。
(七)长途人工电话、人工叫人电话、传呼电话、加急电话、会议电话、交互式会议电话、电视会议电话计费方式不变,维持现行按“分钟”计费不变,资费标准为0.70元/分钟。
(八)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为旅客提供长途、区间电话服务可按普通电话计费方式和资费标准收取通话及服务费。服务费标准仍按浙价费(1996)418号、浙价费(1997)482号规定执行。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其它收费仍按浙价费(1998)491号规定执行。
四、资费调整执行时间:
(一)固定本地电话基本月租费标准及出租电路的营业区调整自2001年4月1日零时起开始执行。
(二)固定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标准自2001年3月21日零时起开始执行。
(三)中国电信互联网业务拨号上网用户的通信费标准自2001年3月21日零时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