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煤烟型污染的通告
(2001年3月1日)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9年4月1日《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治大气污染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街头露天烧烤、餐饮业临建房屋等燃用原煤的小炉灶,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律取缔。
二、饭店、宾馆、招待所、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继续燃用原煤的炊灶,限4月底前更换为油、气、电灶,否则予以查封,并吊销营业执照,停止营业。
三、二蒸吨以下所有燃用原煤的茶、浴、生产采暖锅炉在5月底前必须配备消烟除尘、脱硫设施,逾期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拆除。
四、二蒸吨以上(包括二蒸吨)燃用原煤的生产、采暖锅炉,未更换高效除尘、脱硫设施的,限4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提交治理方案并进行审批,不提交治理方案的,从4月16日起一律查封,6月底前必须按批准后的方案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否则一律查封,不得运行。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严加查处,新闻部门公开曝光。
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法人代表要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