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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经营性收费证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
经营性收费证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吉省价经字[2001]8号 2001年3月15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加强对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要求,现就实行《经营性收费许可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收费单位经批准收取经营性收费,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凭证购领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收费收入照章纳税。
二、
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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