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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甘价房地[2001]40号 2001年3月1日)


省建设厅:
  你厅甘建房[2000]338号文悉。我局《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1999]64号)已试行期满。从试行情况看,交易手续费对建设、培育和完善我省房地产市场,维护房地产交易的正常运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个别收费标准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保障房地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经研究,适当降低抵押手续费标准和租赁手续费标准并改变计费方法。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抵押手续费:收费标准降低并按累进计费率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抵押金额500万元(不包括 500万元)以下部分,收费标准为0.2%;抵押金额500万元以上部分(包括500万元),收费标准为0.15%。抵押手续费由抵押双方各交一半。
  二、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降低并将住宅租赁、手续费改为按户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用房每户10元;非住宅用房按租金总额的0.6%收取。租赁手续费由租赁双方各交一半。
  三、甘价房地[1999]64号文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收费标准和房屋租赁手续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其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暂仍按甘价房地[1999]64号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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