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
转让收益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杭政发[2001]49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的管理,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国有资产的高效、增值,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的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包括:
1、国有企业资产(产权)转让的收入;
2、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股权转让的收入;
3、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股权转让的收入;
4、其他国有资产转让的收入。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益按产权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管理。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市属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的管理工作。
三、上缴杭州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实行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主要用于补充社会保障基金等。
四、市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以公开竞价方式整体或部分转让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全部留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专项用于职工安置、支付改制成本等;以协议或其它方式整体或部分转让国有资产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按单个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的50%上缴杭州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其余部分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资产经营公司专项用于职工安置、支付改制成本等。
市政府非授权经营的主管部门、局(公司)、直属企业转让国有资产的,其转让收益上缴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公开竞价方式整体或部分转让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全部专项用于该主管部门、局(公司)、直属企业范围内的职工安置、支付改制成本等;以协议或其他方式整体或部分转让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50%专项用于该主管部门、局(公司)、直属企业范围内的职工安置、支付改制成本等。
五、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分别按下列规定时间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