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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企业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净损失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处理后的净损失以及冷销产品降价损失等,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时,应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三、关于企业发生预提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应以实际发生数计入成本、费用,对已经预提的费用和准备金(如水电费、第四季度贷款利息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凡是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及时支付,并能提供有关支付单据证明的,可以在不影响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提下,对企业上述预提费用年终余额不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关于取暖补贴的税务处理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房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精神,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住房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如每个采暖季发放185元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以及按月分级别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交际应酬费的计提标准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顺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5‰。
  六、关于预缴季度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其适用税率预缴。
  七、关于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我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企业所得税时,当某些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抵补。
  八、企业出口商品贴息的税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1999年和2000年的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常驻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问题
  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所得税款(不含雇主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款不计入经费换算机构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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