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乌鲁木齐市
城市转供电转供费用标准的通知
(乌市价工农字[2001]18号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转供电单位:
为了进一步清理整顿电价管理秩序,规范电价行为,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新价工交字(1999)2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乌鲁木齐市城网范围内转供环节低压电网转供费用标准通知如下:城市电网低压转供费用标准每千瓦时0.063元(包括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公用照明等费用)。
直抄到户最终销售电价=1-10千伏目录电价+转供费用
不满1千伏直抄到户最终销售电价具体如下:居民生活电价:0.44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电价:0.432元/千瓦时,商业电价:0.565元/千瓦时(工业电价除外,仍执行自治区物价局新价工交字(1999)65号文件目录电价),此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他费用。
以上价格从2001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转供费用超过0.063元/千瓦时,报市物价局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