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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本省工业用盐价格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本省工业用盐价格政策的通知
(黑价格字[2001]37号 2001年3月10日)


各行署、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工业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29号)要求,现将我省两碱以外其他工业用盐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两碱工业用盐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二、各级盐业公司要尽量减少两碱以外其他工业用盐(不含食品、酱菜工业、畜牧业等食用工业盐)的经销环节,对用户一律执行供应价。
  三、两碱以外其他工业用盐的供应价实行指导价管理。其中准供应价格哈尔滨市每吨500元,其它市县的中准供应价格由各市(行署)物价局在哈市中准供应价格基础上,加现行工业用盐与哈市工业用盐的地区差价确定。具体供应价格由各盐业公司以当地的中准价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
  四、对年用量在4000吨以上的其他工业用盐大户,各地盐业公司要在采购、运输、仓储等方面尽量减少环节,降低费用,供应价格由用盐企业与当地盐业公司在每吨470元以下商定。对年用量较大的其他工业用盐户,各地盐业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以当地确定的中准价为基础,尽量在下浮幅度内安排价格。具体价格确定后,要报省物价局和省盐务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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