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各地要严格遵守森林、林木采伐管理规定,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认真审核林木林地权属,凡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一律不得采伐林木。各地要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山制度,即采伐者必须携带林木许可证到伐区(点),并按采伐证规定采伐林木。严禁超限额、超计划和无证采伐林木,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发证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各地的少量天然林采伐限额只能用于农民自用材、烧材和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等,并严格遵守天然林保护的有关规定,其限额必须控制在上级核定的指标以内,严禁串换或挪用。全市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采伐天然林生产商品材。凡未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各地不得对人工林开展以商品材为目的的采伐。确属农民采伐自留山个人所有林木用于培植业的,按农民自用材管理,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对采伐林木,要全面实行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稳定林政执法队伍,强化林政执法管理区县(自治县、市)要在机构改革中切实稳定林业执法队伍,并充实相应的管理人员,强化行政执法职能。要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和木材检查站等建设,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解决木材检查、林政执法人员的编制和执法经费,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使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铁路、交通等运输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运输进行依法检查,严格要求承运人凭证运输木材。区县(自治县、市)森林管理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又受上一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领导,今后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各地要加大林政执法力度,坚决关闭天然林区的木材市场,天然林区周边区域也不得允许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的审核,严禁木材经营单位或个人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来源的木材。凡新建、扩建的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须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源审核,并落实相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要依法查处违法采伐、运输、经营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减少或杜绝森林资源的非正常消耗。
五、严格实施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对森林采伐限额、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区县(自治县、市)保护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挂钩,兑现奖惩。同时,要强化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全面掌握森林资源消长的动态状况,并将监测结果作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考核依据,保证全市年森林采伐限额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在每年3月初将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