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渝府[2001]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严格执行“十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最近
国务院发出了《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执行“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从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大事、要事来抓,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纳入各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区县(自治县、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明确责任,定期检查、考核,实行奖惩。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遏制超采伐限额、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凡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全额控制,实行分类管理采伐限额所确定的总量指标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核定的各分项限额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额,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或截留,不能结转次年继续使用,也不得向社会公布采伐限额数量。“十五”期间,市里不再每年下达年度采伐限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严格对抚育间伐限额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抚育间伐采伐限额,抚育间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要认真执行抚育间伐采伐规程,严禁对中幼林以外的林木实施抚育间伐,坚决制止以抚育间伐为名,加大林木采伐量。要防止“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等降低森林质量的行为。对违反规程和设计作业的,一律按滥伐追究责任。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增加人工林采伐限额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市政府授权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大力推进改燃节柴,改灶节能,加强对群众生活烧材、生产用材的管理。切实加强森林消耗的“源头”管理,降低森林资源的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