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1]34号)
长春、吉林、辽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原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中一汽贸易轿车销售有限公司转制为股份制公司、富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车轮公司转制为一汽集团成本中心的实际情况,上述公司从2000年起不再作为汇总纳税成员单位。其它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仍按总局文件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0]40号)执行,继续实行汇总纳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