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中国人民
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179号)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证收费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发放贷款证,收费标准为每证80元。
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工本费
向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
三、向经营单位颁发《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