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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1]3号 2001年3月18日)


省旧机动车交易中心:
  你中心《关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中心为旧机动车交易人提供交易场所和过户、上牌、保险等项服务时,可按以下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和评估费:
  台车成交价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的,交易服务费200元,评估费100元;
  台成交价20001元-40000元的,交易服务费300元,评估费200元;
  台车成交价40001元-80001元的,交易服务费450元,评估费300元;
  台车成交价80001元-200000元的,交易服务费600元,评估费400元;
  台车成交价200000元(不含200000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为成交价款的0.3%,评估费为成交价的0.2%。
  以上标准你中心可根据经营情况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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