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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授予荣誉市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渝府令
(第112号)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一级设立。
  第三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应坚持突出贡献原则,兼顾其代表性和重庆市整体对外开放的需要。
  第四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的日常联系和服务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市侨办、市台办、市人事局负责。
  第五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六条 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程序按照《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推荐单位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应征得推荐对象同意,不得向推荐对象作出任何承诺。
  第八条 除《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规定的待遇外,获得“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不承担重庆市民应有的义务也不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九条 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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