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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出口企业经税务机关稽查认定有重大偷骗税行为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按规定对企业当年退税情况进行清算,并按规定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凭制发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立美通知书》收回《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和《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
  (五)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除限期纠正外,按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
  (六)《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每年验证一次,三年换证一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验证、换证手续。出口企业办理验证、换证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
  2、《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集门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部门查验(换证)完毕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反复印件);
  5、外经贸部门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验证(换证)登记表》等。
  送出口税收政管理分局查验企业报送表格资料后,退回以上3、4项原件。确认不需重新发证的,在《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变更登记栏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查验章”后,将相关证件退还企业;需要换证的,重新制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件。出口企业凭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制发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有关证件及资料。
  (七)、出口企业按规定取得《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后,发生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理外,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嫌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以及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企业,报经回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消其出口经营权。
  企业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以及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消出口经营权后,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吊销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五、《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印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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