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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1、企业变更《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变更登记的主要事项和原因等);
  2、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件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发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以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
  6、《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查企业提供上述资料后,对于符合变更登记手续的,退回上述第2、3.4项原件,并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在《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变更登记事项”栏目登记有关变更事项,加盖经办人印章。对于出口企业变更事项涉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内容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同时制作新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回原《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
  出口企业凭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签章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变更表》、《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其他资料留存发证机关。
  (三)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消、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或被外经贸部门取消出口经营权的,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业务之日起或被外经贸部门取消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选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手续。企业办理注销手续时,必须按规定对本企业当年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与此同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书面申请(包括出口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主要原因等);
  2、有关部门批准解散、破产、撤消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批件或外经贸部门取消出口经营权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注销审批表》
  出口企业经批准不再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可不附进本款3、4项资料。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经审核企业报送表格填写内容齐全,资料完整后,退回有关《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同时,审核出口企业退(免)税清算报告,确认清算内容属实后,制作《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注销通知书》交出口企业。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注销通知书》收回《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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