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的新、老外商投资企业):
1、市政府及授权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第一笔出口合同(或协议);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核发《税务委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性公司。
1、外经贸部批准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出口合同或协议(副本);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特殊贸易类型企业:
1、外经贸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或企业对外签订的第一笔退(免)税管理范围特殊贸易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相关资料,凡符合发证手续的,退回相关凭证原件,按规定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出口企业,并在1个月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和制证工作。出口企业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和《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其他资料留存发证机关。
四、相关管理
(一)《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由企业财务部门妥善保管,并据以向主管征、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不得涂改、转借、买卖或伪造。
(二)《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报送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办理变更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手续。企业办理变更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