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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时间
  (一)对于上述第一条第(一)、(二)、(四)款范围的出口企业,应自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设立或签发《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手续。
  (二)对于第一条第(三)(五)款范围企业符合出口货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的,须自与国外客商签订第1笔出口货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手续。对于2000年度以前已对外报关出口货物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改变原执行的税收管理办法,而实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一律于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手续。
  (三)特准办理退(免)税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自企业签订第一笔准予办理(免)税业务合同(或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手续。
  三、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的手续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必须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报送书面申请,同时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l式3份。书面申请的主要内容须包括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经营出口业务的批文文号和时间或企业签订第1笔出口合同的合同号和时间,出口的主要商品,采取的主要出口方式,预计达到的年出口额等等,其中:生产企业应进一步说明自产产品以及协作、扩散产品的范围。
  出口企业按要求认真填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分别不同类型企业连同下列凭证资料一并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1.外经贸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行山口登记制的内资出口企业:
  1.市外经贸委签发的《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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