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地级相对繁华区(指经政府价格行政主管机关确认的街角地,临主干道地及小区方圆500平方米以内居住人口密度在2000人以上或小区方圆500平方米以内各类建筑总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片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平均销售价格一般可在不高于其相邻较优地级的限价水平下适当上浮,具体上浮幅度由政府价格行政主管机关根据地块的相对繁华程度确定。地级分界线垂直进深200米范围内(包括从此范围内扩展出的成片地块)处于较劣地级的地块按与其相连的较优地级对待。
四、按以上价格水平和上浮幅度确定的最高上限价格不得突破,具体综合平均预售价格由开发商预售前在低于规定的上限价格内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机关报备,经政府价格行政主管机关确认后执行。
五、在以上价格水平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为:涂料内外墙面,坐式马桶,卫生洁具齐备,卫生间瓷砖墙面、瓷砖地面,门窗按国家规范,室内水泥毛地面,单元、分户设防盗门,阳台封闭,按设计附带有地下室,保证水、电、暖、电视、电话的正常使用功能。以上设施、设备均应是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合格产品。除此以外的室内设施、设备可按成本加价,具体加价额度必须在预售合同中注明,否则,视为预售价格中包括全部室内设施、设备。
六、砖混结构多层经济适用住房按住宅设计附带的地下室不得计价销售。因地质状况未建地下室的,开发商应在预售合同中注明,其价格应较附带有地下室的略有降低。
七、经政府价格行政主管机关确认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价格结算时一般不作调整。因国家政策等因素导致成本额外增加的,经政府价格行政主管机关确认,可适当调整结算价。因国家政策等因素导致成本下降的,政府价格行政主管机关将责成开发商向购房者退款。
八、作为以上价格计量单位的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具体按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
九、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正常销售期系指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竣工交付使用前一年及后一年的两年的时间内。政府价格行政主管机关确定的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在正常销售期内有效。正常销售期后的滞销房价格由开发商自定。
十、凡在2001年1月1日以后申请用地的(以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机关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时间为准)应按本文指导价水平执行。在此之前的,仍按自治区物价局新价房字(1999)33号文执行,同时应参照本文确定的指导价水平。开发商选择开发地块时有责任按本文确定的指导价水平自行测算成本,并充分考虑开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