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乌鲁木齐
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价格水平控制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1]345号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各有关房地产公司:
近年,国家为拉动内需和保证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消费,推出了享受大量国家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乌鲁木齐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也形成了热销的局面。按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自治区也制定了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现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是以个别成本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部分开发商不惜成本争取土地、提高建筑标准,造成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居高不下、“经济房不经济”的结果。为了扭转这种情况,落实国家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保证中、低收入者的住房消费,经研究,决定对乌鲁木齐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价格水平控制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乌鲁木齐地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土地级别优劣实行政府指导价水平控制,具体价格实行报备制度。
二、土地级别优劣划分以乌鲁木齐市土地管理局制定的《乌鲁木齐市基准地价图》中确定的土地级别为准。
三、具体指导价水平为:
1、砖混结构多层经济适用住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综合平均销售单价每建筑平方米的指导价为:三级地1700元,四级地1550元,五级地1400元,六级地1300元,七级地1250元。以上指导价上浮幅度不超过5%,优质工程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砖混结构多层经济适用住房的楼层差价率在保证全部住宅层数差的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前提下由开发商自定,预售时确定的楼层差价率在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正常销售期内不得改变。
2、框架结构高层经济适用住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每建筑平方米综合平均销售单价起价的指导价为;二级地3150元,三级地2950元,四级地2750元,五级地2600元,六级地2500元,七级地2350元。以上指导价上浮幅度不超过5%,优质工程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框架结构高层经济适用住房以地面以上住宅第一层为起价,该层以上每层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加价幅度不得超过30元。朝向差价在“同层增减为零”的前提下,按开发商所确定各层销售价格的1--2%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