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郑州
黄河公路大桥和郑州至漯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1]290号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确保“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和郑州至漯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黄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郑州至漯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一、附件二规定的标准执行。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通行,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采取5元、10元、15元等整数计征。各站、段收费标准梯形表见附件四。
二、郑州黄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征费的有关车辆类型、吨位、座位的界定,依据交通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563号)规定执行。
三、下列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
1、正在执行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警车;
2、执行紧急任务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
3、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
4、经省交通厅核准的防汛指挥车和防汛专用车。
5、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
四、违章处理规定;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变更出口,缩短里程的概不退款,延长行驶里程的应主动补票,否则按全程计收通行费;
凡行驶郑州黄河公路大桥及高速公路的车辆不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以及使用假、废通行费发票、通行卡的车辆,除收取应缴费额外,加收应缴费额五倍的费用。
五、各收费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河南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收费单位要在各收费站、段明显位置设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公告牌,公示通行费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
六、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