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由我局负责征管的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由我局负责征管的
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1]75号 2001年3月27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天津市中央企业计税工资扣除限额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01年1月l日起,月计税工资扣除限额在国家规定的800元的基础上,统一上浮20%,即960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