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渝办[2001]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提高我国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平,履行有关国际公约义务,由国家林业局牵头,国务院17个部委局联合编制了《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从我国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现状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我国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指导思想、目标、优先行动及项目。《行动计划》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实施湿地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湿地资源的行动纲领,也是我国政府认真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实际行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实施《行动计划》,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建设的重大决策。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湿地是一种多类型、多层次的复杂生态系统,具有水陆过渡性、系统脆弱性、功能多样性和结构复杂性等特征,支撑着独具特色的物种和较高的生产力。加强湿地保护,是当今世界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建设重大决策、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重庆可持续发展、完成江总书记交给重庆四件大事之一。因此,必须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加大对湿地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广泛开展常规性的公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内容和优先行动项目,特别是要通过每年二月二日世界湿地日等特定活动,集中开展有关湿地生态效益和经济价值方面的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湿地、认识湿地,强化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和资源忧患意识,形成全社会珍惜和爱护湿地的共同行动,推进《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
三、加强对湿地的综合保护和管理我市地处长江上游,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天然湿地资源少,因此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将《行动计划》作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的一个指导性文件,把湿地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的主要目标和内容纳入到中长期规划中去。同时要切实采取措施,严格执法,加大对天然湿地保护管理的力度。对现有天然湿地,要实行严格的保护,禁止从事任何有可能导致湿地生态特征改变的开发活动。要尽快划建一批湿地自然保护区,采取多种措施保护好天然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