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
开封至洛阳和安阳至新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计收费[2001]289号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为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确保“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落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开封至洛阳、安阳至新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封至洛阳、安阳至新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的标准执行。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通行,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采取5元、10元、15元等逢五整数计征。各站、段收费标准梯形表见附件三、附件五。
二、下列车辆免征车辆通行费:
1、正在执行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警车;
2、执行紧急任务出示国家安全机关专用“侦察证”或“特别通行证”的车辆;
3、悬挂军用牌照的军用车辆;
4、经省交通厅核准的防汛指挥车和防汛专用车。
5、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
三、违章处理规定: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变更出口,缩短里程的概不退款,延长行驶里程的应主动补票,否则按全程计收通行费;
凡行驶高速公路的车辆不缴纳通行费强行通过以及使用假、废通行费发票、通行卡的车辆,除收取应缴费额外,加收应缴费额五倍的费用。
四、各收费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河南省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单位要在各收费站、段明显位置设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公告牌,公示通行费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
五、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
1、开封至洛阳、安阳至新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略)
2、开封至洛阳高速公路里程表
3、开封至洛阳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梯形表
4、安阳至新乡高速公路里程表
5、安阳至新乡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梯形表
附件二
开封至洛阳高速公路里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