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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违章停放机动车辆收取清障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对违章
停放机动车辆收取清障费的批复
(黑财综[2001]41号 2001年3月26日)


哈尔滨市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机动车违章停放拖曳收费标准的请示》(哈公发[2000]75号)收悉。为加强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参照公安部第46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实施清障拖曳处理时收取清障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实施清障拖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交通秩序、纠正、处罚交通违章的行政强制措施,其他部门未经许可不能开展此项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不能委托或授权其他部门开展此项工作,变相收取费用。
  二、开展清障拖曳工作,必须严格按公安部第46号令的要求办理。遵循管理与服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拖曳违章停放的车辆应当通过标志牌或其他方式明示驾驶人员接受处理的地点和联系电话,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具相关法律文书。
  三、清障费每台次5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严禁任何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行为。收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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