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济源车站
续收电子轨道衡过秤费的函
(豫计价管函[2001]83号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郑州铁路局:
你局郑价办[2001]4号《关于我局济源车站继续收取电子轨道衡检衡费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济源车站电子轨道衡投资尚未收回,为以收抵支,同意济源车站对发送货物中需要确定重量的货物继续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过秤费标准为每吨0.80元。
二、济源车站收取过秤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内容要张榜公布,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货主的监督。
三、车站收取电子轨道衡过秤费后,对过秤费码单要妥为保管,以备货主和收货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