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的函
(津价费[2001]90号)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2001年3月26日市长办公会决定,从2001年4月起调整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计价器,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各种客运出租汽车的起步价、租价仍按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起步价的通知》(津价费[2000]399号)和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客运出租汽车租价的通知》(津价费[2000]458号)规定执行。
二、此次调整计价器不向出租汽车司机收费,所需费用由你局从严核定成本,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