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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包头稀土高新区实行封闭管理,赋予包头稀土高新区自治区级管理权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复同意包头
稀土高新区实行封闭管理,赋予包头稀土
高新区自治区级管理权限
(2001年3月27日)


  3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包头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封闭管理的批复》(内政字[2001]68号),对包头稀土高新区实行封闭管理以及总体规划、外商投资审批等相关事宜明确给予支持。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稀土高新区)实行封闭管理,赋予稀土高新区自治区级管理权限,直接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口开展业务工作。稀土高新区的规划要纳入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管理由包头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
  二、在项目建设资金落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原则授予稀土高新区享有自治区级项目审批权限,但涉及到外商投资、设备引进等项目,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程序办理。
  三、为简化办事程序,稀土高新区可先行审理区划内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审批的进口余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的技术进口合同,然后报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若稀土高新区内引进技术数量较大,可向外经贸部申请授权。
  四、稀土高新区可先行审理区划内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以外的技术出口合同,然后报自治区外经贸厅签发“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
  五、对于国家秘密技术出口的管理工作,要按照《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的规定办理。
  六、同意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单设专业技术职称高评委员会,请稀土高新区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高评委评审时间、程序、结果的核准及资格的有效范围,与自治区其它高评委相同。
  七、稀土高新区设立专门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后,同意赋予稀土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自治区外经贸厅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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