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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五)各地区、各部门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人员分流与安置退役士兵的关系,凡适合退役士兵的岗位和工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积极完成安置任务。实行全区计划安置的部分中央和自治区“条管”单位,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安置机构的安置计划,并尽快分解到所属单位。未实行全区计划安置的中央和自治区“条管”单位,由当地政府直接下达安置任务,这些单位应及时申请进人指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
  (七)退役士兵报考国家公务员和高、中等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协调服务工作。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增强其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委托教育机构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退役士兵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可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发放生活补助,享受生活补助的对象只限于2000年冬季的退伍义务兵和2001年春季的转业士官。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补助时间为:退伍义务兵从2001年3月份开始,7月份结束;转业士官从部队停止供应起,最多不超过3个月。各级政府要将此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按期如数发放到退役士兵手中。为了减少发放生活补助给地方财政带来的压力,各地要加快安置进度,力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置任务。具体的发放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安置部门为退役士兵办理分配工作介绍信后,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不能及时安排上岗、发给工资的,由接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
  (十)继续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开发使用农村牧区军地两用人才的精神。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尽快使这项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鼓励退役士兵中军地两用人才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各级政府要提供优惠政策,重点予以帮助和扶持。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牧区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有计划地培养和使用。各有关单位在农村牧区招聘人员时,要优先录用退役士兵。对回乡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当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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