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安置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所有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地方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承担安置退役士兵责任和义务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退役士兵数量,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确保城镇安置对象第一次就业。
(二)各级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安置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安置办法的适用范围,引进竞争机制,以适应接收单位对用工素质的要求,减少安置阻力,提高安置质量。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同级安置部门批准,可以按每人3至5万元的标准支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对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欠发达地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适当扩大易地安置的范围。在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时,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各地在安置时要给予特殊照顾,用人单位要无条件接收,并安置适当的工作,非本人原因,不可随意辞退。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四)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经批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允许其保留3年的安置权;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自谋职业且不保留安置权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并允许其享受当地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待遇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