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
内蒙古军区关于做好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政发[2001]34号 2001年3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精神,现就我区2001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1998年冬季前入伍的义务兵;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士兵的;士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高一期的全部退出现役,其中士兵服役期不满十年退出现役的按义务兵接收安置;为调整士兵队伍结构,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出现役的士兵。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档案中凡有缺少、伪造和涂改档案材料等问题的,不予接收。
二、接收安置时间
退伍义务兵从2000年12月底开始接收和登记,2001年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从1月10日开始至2月底由自治区安置办集中接收,接收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各盟市下达转业士官安置任务、转送档案。从3月份开始,各项安置工作全面展开,力争7月份基本完成城镇安置任务,10月份全部完成任务并汇总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完成安置工作。
三、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
各地区要针对兵役制度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系实际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针对不同的安置对象进行经济形势、法律知识、安置政策等方面的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更新择业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教育他们保持人民军队优良传统,体谅国家困难,听从组织安排。地方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工作,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当地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工作,组织退役士兵参与社区服务和公益活动,使他们尽快适应从部队到地方的环境转变,愉快地投身到地方经济建设中来。
四、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