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浙教计[2001]50号 2001年3月2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但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及广大群众的愿望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些地方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乱收费现象,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是:部分地方和学校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学校及教师违反规定编写、推销复习和参考资料;社会上一些部门和单位通过学校搭车收费、摊派费用;一些市、县将乡(镇)政府承担的向农民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交由学校直接向学生收取等。此外,学校用书不规范,课本价格偏高等问题也比较突出。这些做法加重了群众负担,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损害了政府形象。为切实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决定,2001年继续在全省开展对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小学收费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减轻农民负担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教育的形象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发展。各地、各部门、各学校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端正办学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收费审批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坚决纠正一切乱收费行为,确保政令畅通。当前,要重点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及教育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精神,严禁在收费问题上搞不正之风,加重农民负担。
二、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今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杂费、代管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高中教育阶段学费标准调整应从严控制。重申中小学的收费项目、标准必须严格按省规定执行。未经省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接本通知后,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立即对现行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重点是各地政府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出台的不符合规定的学校收费,各种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搭车费,以及学校自立项目收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