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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流动人口暂住IC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流动人口暂住IC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琼计价管[2001]290号 2001年3月22日)


省公安厅、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以及《研究流动人口暂住IC卡有关问题》(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纪要第24期)的精神,经2001年3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我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口暂住IC卡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卡80元,以前我省有关暂住人口IC卡收费标准的规定(含文吕市、琼山市)一律废止。
  二、收取流动人口暂住IC卡费后,不再收取暂住证工本费。暂住人口管理费按照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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