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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国家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
重庆市国家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178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 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国家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发票工本费
  (一)国税部门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见附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
  1.四联每本12.20元;
  2.七联每本18.10元;
  3.电脑四联每份1.70元;
  4.电脑七联每份2.40元。
  二、税务登记证费
  (一)税务登记证正本(不含外框)、副本每证10元;正本外框每付20元,由纳税人自愿购买。
  (二)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的规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每套(包括正、副本)收费10元;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书费。
  三、我市各级国家税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标准



  发 票 名 称    规  格   工本费标准(元/本)
  工五十万     25×5,36K  6.50
  工五万      25×5,36K  6.50
  工四十万     25×4,36K  5.50
  工四万      25×4,36K  5.50
  修三万      25×3,48K  4.20
  商批五十万    25×5,30K  6.90
  商批五万     25×5,30K  6.90
  商批四十万    25×4,30K  5.90
  商批四万     25×4,48K  5.90
  商零四万     25×4,48K  4.40
  商零三十万    25×3,48K  3.50
  商零三万     25×3,48K  3.50
  商零二万     25×2,48K  2.80
  商零三千     25×3,48K  3.50
  商零二千     25×2,48K  2.80
  商粮五百万    25×5,30K  7.50
  商收购五万    25×5,36K  6.50
  机动车销售发票  25×7,25K  10.00
  商典四万     25×4,48K  4.40
  自水三万     25×3,36K  4.20
  电费三万     25×3,48K  3.70
  燃气三万     25×3,48K  3.70
  商书三万     25×3,48K  3.60
  旧汽五百万    25×5,32K  5.90
  交维三万     25×3,30K  5.30
  服综三千     25×3,48K  3.50
  综集三万     25×3,36K  4.10
  综票四万     25×4,48K  4.50
  综票二万     25×2,48K  3.80
  综票定      100张,112K 2.80
  综换三百万    25×3,36K  4.00
  外企五百万    25×5,36K  6.90
  外企三十万    25×3,48K  4.10
  抵扣联封面    100,12K   8.70
  销货清单     25×3,16K  3.30
  分割抵扣单    25×3,30K  4.70
  收购清单     25×2,16K  2.20
  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25×6,16K  45.00
  发票领购薄    本      5.00
  发票登记薄    本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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