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贯彻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
(呼价房字[2001]第6号 2001年3月23日)
市属各旗、县、区物价局、物业管理公司、出售(出租)柜台的商场及出租写字楼的企业:
《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已经2001年3月8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批准,自2001年3月9日执行。现将贯彻《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
五条、第
八条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全市实行政府定价的物业管理实行服务收费等级管理。即根据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服务程度定级,物业管理单位按级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费。
二、2001年4月1日以后申报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即按《
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审批;以前由市物价局审批的试行收费标准执行的,2001年4月15日停止执行,按新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单位申请办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向市物价局申领《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并按规定如实填报和提供《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协议等有关材料。
四、对4证具备的物业管理单位由市物价局进行等级考核,按考核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审批执行。
五、市属各旗、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呼和浩特市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标准》
2、《呼和浩特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