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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渭南市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收取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渭南市
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收取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陕价管调发[2001]17号 2001年3月26日)


渭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渭南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渭价字[2001]002号)及《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报告》(渭价字[2001]013号)收悉。为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减轻水体和城市水源污染,经研究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1年4月1日起,适当调整渭南市城区自来水的销售价格及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0.70元调整到0.9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0.95元调整到1.00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0.75提高到1.10元;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10元提高到1.50元;新增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3.20元。
  二、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自来水公司收取,收取标准为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算每立方米0.16元。征收范围为渭南市城区所辖范围内的自来水用户(菜农和农民暂不征收)以及使用自备井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开征污水处理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取消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原价外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供水建设附加费、水资源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自来水用户最终负担价格见附表。除此之外不能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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