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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民用爆破器材综合管理费率收取标准问题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民用
爆破器材综合管理费率收取标准问题的批复
(宁价商发[2001]58号 二00一年三月八日)


石嘴山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申请调整民用爆破器材综合费率的请示》(石价发(2000)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石嘴山市民用爆炸物品服务公司经营民用爆破器材综合管理费率收取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综合管理费包括企业运杂费、税金以外的其它一切费用。根据企业目前的实际费用水平,综合管理费率按1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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