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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采购会计核算的暂行规定

杭州市政府采购会计核算的暂行规定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财政部门、采购机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会计核算,根据《杭州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财务规则,针对我市政府采购中资金流向方面的各种情况,现对政府采购会计核算事项规定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设立政府采购备用金政府采购机构应建立政府采购会计帐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尚未设立专门机构,但己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也应由主办政府采购的部门单独核算采购业务。
  为正常行使政府采购职能,政府采购机构应设立政府采购备用金。政府采购备用金分为定额备用金和一般备用金。其中定额备用金是财政部门为完成政府采购任务拨给政府采购机构,专门用于政府采购垫付和周转的专用资金。政府采购机构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金额,收到定额备用金后,作为净资产进行管理。一般备用金是政府采购机构因采购业务所需定额备用金不足,临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借入的款项,作为负债进行管理,采购业务结束即予归还。
  二、关于会计事项的具体处理方法
  (一)财政部门的会计核算
  1、预算内资金和政府性基金的核算
  财政部门的核算涉及《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财政专户会计制度》。
  (1)财政总预算会计拨给政府采购机构一般备用金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机构——一般备用金
  贷:国库存款
  (2)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到政府采购机构交回一般备用金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机构——一般备用金
  (3)财政总预算会计接到××款支出指标,某批设备由政府采购机构直接报列××类××款支出,冲转部分一般备用金
  借:一般预算支出——××类——××款——政府采购机构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机构——一般备用金
  (4)接通知,从预算内安排政府采购机构定额备用金
  借:一般预算支出——其他支出(类)——政府采购定额备用金(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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