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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规范非供电企业转售电量电价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规范非供电企业转售电量电价的通知
(豫计价管函[2001]64号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各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我省统一销售电价改革后,城市居民及商业用电高低压价差安排趋于合理。但由于部分非供电企业转售单位低压设施落后,线损较高,造成非供电企业转售电量的电价仍然偏高。为了规范非供电企业转售电电价,维护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由供电部门直接供电的,仍按豫价工字[2000]005号文件执行。
  二、对非供电企业转售电量,并自行管理收电费的,其不满1千伏电价(含规定的价外收费)为: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最高不得超过0.45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用电电价最高不超过0.53元/千瓦时,商业用电电价最高不超过0.75元/千瓦时。各地相应电价低于以上电价的,按原电价水平执行,不得借机提高电价;各地相应电价高于以上限价的,应立即下降至限价之内。
  三、以上为过渡性电价。城网一户一表改造结束并依照规定验收合格后,原非供电部门转售范围的表计、表箱及以上供电侧设备应实施向电力部门移交。产权移交后,电力部门将按规定负责线路的维修、更新,并承担相应的损耗。届时将依照国家规定的电价执行。
  四、上述规定各地应严格执行,并欢迎用户监督。凡超出限价收费的,用户可以拒交。各级物价部门应严格监督以上标准的执行,凡超出以上标准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应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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