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200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合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回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 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林业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林业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将原由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
1.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濒危物救护工作,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及培育繁殖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的旅游工作和花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将全区林业宣传报道工作、文化长廊建设,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5.将林业建设(包括林业生产、林业项目建设等)检查验收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
1.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等林业产业的管理。
2.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计划,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
3.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
4.协调森工企业(集团)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5.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
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能源发展、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等组织指导工作。
二、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