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药品价格监测数据报表由省物价局统一监制。定点单位要按照报表规定的内容、格式,通过下发的软件录入本单位经营的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在每月25日(遇假日顺延)将发生变动的药品价格直报省价格信息中心站。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均可。传真:(029)7291484电子邮箱:aswjj@shaanxi.gov.cn。上报格式见附表1、2、3。全国定点监测单位第一次上报时间应在4月20日前,全省定点监测单位的上报时间另行通知。
五、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由招标经办机构在下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价格3日内将资料报省物价局工业品价格管理处,并抄报省价格信息中心站。具体格式见附表4。
六、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取消药品价格登记的要求,我省取消了药品价格登记制度。但为了确保药品价格监测的完整性,全面掌握药品市场动态,决定在我省实行药品价格备案制度。凡在我省境内生产、销售的药品价格,都应先到省物价局备案方可在省内销售(具体办法另文下发,备案格式见附表5、6、7)。备案药品价格由省价格信息中心站通过“陕西医药价格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对已经办理备案的药品价格,产地价格调整后,企业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备案变更手续,重新上网公布。
七、企业向政府价格部门提供价格监测数据和备案资料是《
价格法》和《价格监测规定》规定的义务。对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和备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陕西医药价格信息网”向社会通报批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八、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应加强领导。地市物价局应设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由一名局领导挂帅,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参加,以确保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此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1、药品批发企业价格监测表(略)
2、药品零售单位价格监测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