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
旅馆、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
(渝价[2001]2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级有关单位、各经营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8号令)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搞好旅馆、餐饮、娱乐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规范其明码标价方式,现将我市旅馆、餐饮、娱乐行业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旅馆行业的明码标价
1、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旅馆业(含各类宾馆、酒店和对外经营的单位招待所下同)的经营者都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2、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必须使用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标价牌和价目表。
3、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设置标价牌。标价牌和价目表必须标明:标价单位名称、客房种类、计价单位、规定(公布)价格、执行价格、执行时间、监制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如有另计收服务费用和有结帐时效的应在备注中标明。
4、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旅馆业经营者,必须使用服务价目表或商品价目表向消费者标明提供服务的收费价格和商品价格,结帐时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标价牌和价目表上未标明的任何费用,经营者不得收取,消费者有权拒付。
5、三星级以下的旅馆业的标价牌和价目表,由所在地区县(市、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各经营单位按要求自行制作。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馆业经营单位的标价牌和价目表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物价检查所审批后,再由各经营单位按要求自行制作。所有制作的标价牌、价目表一律标注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字祥。
二、餐饮行业的明码标价
1、凡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餐饮业(含对外经营的各单位食堂)的经营者都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2、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必须使用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餐饮价目本和餐饮价目表。
3、从事餐饮业的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目表或放置价目本,根据价目本和价目表格式的要求如实填写内容。
4、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餐饮业经营者,必须使用价目本或价目表向消费者标明饮食服务价格,结帐时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价目本和价目表上未标明的任何费用,经营者不得收取,消费者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