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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关于2001、2002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江西版)》工作安排意见

  二、进一步加强《物价公报》管理工作和刊登文件的全面性
  严格遵守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计委对各地方版《物价公报》出版要求,每期与中央文件刊发的内容一致,各地不允许自行增刊或另出专刊。严格遵照执行对《物价公报》地方版编辑格式、封面、版权页、版心、字号、字体等内容的新规定。
  根据国家计委建立的价格法规政策公布制度要求,《物价公报》地方栏目刊载内容包括省、省会城市、及其它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物价文件,或采取不定期印文件汇编方式,与《物价公报》一起发送。目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刊载设区市价格文件不全的问题,有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较少向省上报文件。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2000/2001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工作安排的通知》(计办厅(2000)188号)要求,督促业务科室按时上报价格文件,经审核后予以公布,以保证价格法规政策文件公布的全面性。
  三、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征订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江西版)》正式出版发行以来,有效地促进了物价管理部门与社会各界的直接沟通联系,受到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的广泛欢迎。在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已成为当务之急。做好宣传是《物价公报》征订工作的重要环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公布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物价公报》对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物价公报》在社会上的影响深度和广度。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公布的价格法规政策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政府部门政报刊登的价格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要将《物价公报》明确作为物价部门一项行政性工作,对承担这项工作的机构应赋予相应的行政职责,作为行政工作予以安排。
  根据国家计委对《物价公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对《物价公报》征订、发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参照近年来《物价公报》征订任务完成情况,各地征订任务数作新的调整,具体任务数详见附表1。《物价公报》的发行范围是所有物价管理相对人,包括国内所有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各地要继续采取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做好征订工作,落实征订计划,不断提高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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