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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殡葬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殡葬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181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请求调整和核定遗体火化、接运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渝民办[2000]132号)收悉。近年来,我市大多数殡仪馆按照民政部“上等达标”的要求和有关的技术规范,对火化设备及环境、设施等进行了更新改造,改善了服务环境和服务条件。为了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本着服务社会、收费适度,以及有利于移风易俗和推行殡葬改革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对遗体火化费和接运费标准进行调整(标准附后),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遗体火化费、接运费、骨灰寄存费、公墓护墓费,及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仍按重价[1997]198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骨灰寄存费、公墓护墓费的收费标准,仍按重价[1997]19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推动农村殡葬工作,对农业人口在遗体火化、接运、骨灰寄存等收费中确有困难的,可按实际情况下浮20%。
  四、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附: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一、遗体火化费
  项   目     单 位 收费标准(元)    备   注

  高烟囱反射炉、82B炉,排放在国家三级标准以下
  (一)普通火化机
  1. 成人       具   120        18岁以上
  2. 未成年人     具   100        7岁以上至18岁(不含)
  3. 儿童       具   80         7岁及以下
  4. 胎儿       具   20
  5. 遗骨       具   180
  6. 标本       具   200
  (二)中档火化机                 电脑程控,排放符合国家一、二级标准
  1. 成人       具   160         18岁以上
  2. 未成年人     具   140         7岁以上至18岁(不含)
  3. 儿童       具   120         7岁及以下
  4. 胎儿       具   30
  5. 遗骨       具   200
  6. 标本       具   220
  (三)台式火化机   具   800         电脑程控,台式拣灰,排放符合国家一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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