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信宜市农网改造还本付息计入电价的批复
(粤价[2001]49号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茂名市物价局:
转报来信宜市物价局《关于增加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及调整电价的请示》(信价报[2000]2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的规定,测算信宜市农网改造还本付息计入电价平均分摊标准为2.7分/千瓦时(含税)。
二、根据平均分摊标准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调整信宜市售电价格,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从2001年3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